三部门发文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
2023-08-19 13:50:40 来源: 中国证券网
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消息,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加大压力测试力度,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调整事项发布通知。
以下为通知全文: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
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
财关税〔2023〕14号
海南省财政厅、海口海关、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:
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,加大压力测试力度,现就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、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等22项商品(见附件),按照本通知和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的通知》(财关税〔2020〕54号)有关规定,免征进口关税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。
二、上述22项商品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、入籍,按照交通运输、民航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开展营运,并接受监管。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、9座及以下混合动力小客车(可插电),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、货运输作业,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,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,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“点对点”、“即往即返”的客、货车不受天数限制。机坪客车、全地形车营运范围为海南自由贸易港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按有关规定补缴相关进口税款。
三、上述22项商品的适用主体、税收政策、管理措施等其他规定,继续执行财关税〔2020〕54号文件第一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七条的有关规定。
四、请海南省商交通运输部、中国民航局、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税务总局等部门,根据本通知,调整完善《海南自由贸易港“零关税”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(试行)》相关规定,明确新增商品进口后登记、入籍、营运、监管、违规处置标准等要求,防止“零关税”商品挪作他用。
五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附件:
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“零关税”政策增列清单.pdf.pdf标签:
[责任编辑:]
猜你喜欢
- (2023-08-19)奉城娃娃假期“新”实践,探索“热能自由”的秘密
- (2023-08-19)斯巴达克斯第二季在线看西瓜
- (2023-08-19)欠了小米贷款二天没还会坐牢吗
- (2023-08-19)浓妆淡抹总相宜 苏州金龙微巴披上亚运“战袍”
- (2023-08-19)十斤红薯粮食头酒有多少?
- (2023-08-19)凝“新”聚力 携手共赢——张店区车站街道新联会成立
- (2023-08-19)ps里a4纸尺寸是多少像素(A4纸是多大的 用像素表示)